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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书仓与彭军、宜君县哭泉乡料石坡材料石坡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仓,彭军,宜君县哭泉乡料石坡村料石坡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赵书仓,男,汉族,1961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彭军,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被告:宜君县哭泉乡料石坡村料石坡组。负责人:赵华君,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仓与被告彭军、宜君县哭泉乡料石坡村料石坡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