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根春与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春,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74号原告:张根春。被告: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阿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春与被告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春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