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0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上诉称:上诉人身份证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沙角路63号三楼,且双方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结婚,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户籍地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水榕一街10号401房,上诉人于本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光大花园水榕一街10号K8栋401房,认定上诉人住所地及上诉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均位于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