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官法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13

案件名称

赵道奎、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道奎;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赵道奎,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自由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林楚龙,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道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道奎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31083.77元,执行费1271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强制查封、提取了被执行人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谷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