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施林春与洪锦秀、冯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林春,洪锦秀,冯建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027号原告施林春,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潘夏玲、杨剑,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锦秀,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苏云燕、林连治,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生,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夏朝晖,赖秋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林春诉被告洪锦秀、冯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林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