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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领秀中原装饰建材城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月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交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礼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交后收取390元,由原告襄阳市江海洲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金红审判员  程隆审判员  樊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