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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涛与张婷婷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涛,张婷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涛,男,1978年4月14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华路人大*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婷婷,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4-1-1。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涛与被申请人张婷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采纳证据形式违法,已取得新证据,原审没有追加被申请人母亲为共同诉讼参与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张婷婷称,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所称的与被申请人母亲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杨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