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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曾红与李启东、范云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李启东,范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曾红,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启东,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范云兰,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抚州市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启东、范云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启东、范云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启东、范云兰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