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谢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谢广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代理人张建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谢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谢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谢广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沃宇运输有限公司、谢广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