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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金泉与邵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泉,邵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91号原告:陈金泉。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泉与被告邵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建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泉撤回对被告邵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陈金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