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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法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2014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由审判员李丽君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谢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交叉口红星美凯龙工地盗窃了型号为WDZC-BYJ2.5mm2长45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型号为WDZC-BYJ4mm2长10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型号为WDZC-BYJ6mm2长15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元),型号为WDZC-BYJ10mm2长20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0元),型号为WDZC-BYJ25mm2长50米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元),二人盗窃得电缆线后逃至西山区广福路湖畔之梦小区门口被红星美凯龙工地的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涉案电缆线总价格鉴定为26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及被告人陈某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测量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综合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