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潘琼芳、罗以格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摊贩。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2015���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摊贩。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罗某某为追逐利益,在没有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在南海区平洲伙同他人低价转让回来一批壮阳类药品,并于2014年8月份开始在顺德区伦教三洲圩市对外销售,并成功售出了该类药品;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由其丈夫罗某某提供壮阳类药品在伦教三洲圩市销售,并成功售出了上述药品。2014年10月19日10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民警在伦教三洲圩市当场抓获涉嫌销售假药的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在罗某某的摊档查获涉嫌假药的肾黄金10盒、中华伟哥6盒、宫廷圣宝6盒、金功夫5盒、巴西伟哥4瓶、中华伟哥5瓶、一夜八次爽5盒、阴茎倍增3盒、增大增粗丸8盒、蚁力神2盒、五夜神4盒、华佗生精4盒、中华牛宝3盒,共13个品种的药品;在伦教三洲圩市潘某某的摊档查获涉嫌假药的宫廷圣宝4瓶、华佗生精5瓶、古汉生精胶囊5盒、增大增粗丸2盒、一夜八次爽2盒、海马强肾3盒、中华牛宝3盒、坚挺王2盒、天下第一炮三盒、阴茎倍增3盒、男根增长素3瓶、巴西伟哥5瓶,共十二个品种。上述药品经顺德��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及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二��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本案假药予以没由,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