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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青海全丰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小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拉毛措,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青海小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装备制造园。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连玉,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住青海省乐都县。申请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07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西宁分行账务中心,收款人:青海恒宏矿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胜利路中分理处)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海小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