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被告马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章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