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齐洪军与许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齐洪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8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许统光,男,汉族,现年约40岁,现住奇台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军与被告许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洪军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齐洪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