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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沐浴行业协会与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沐浴行业协会,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沐浴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党山朝,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魏君。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沐浴行业协会、上诉人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沐浴行业协会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西安市沐浴行业协会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反诉,西安沐浴行业协会亦同意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西安沐浴行业协会、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反诉,均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西安沐浴行业协会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西安市沐浴协会负担,反诉费3480元由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99元,减半收取为4899.5元,由西安市沐浴行业协会负担2950元,由西安正阳商展策划服务公司负担194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