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董某某,女,1973年9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颖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