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与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26号原告: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吕萌国。委托代理人:沈莉,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经济园二期。法定代表人:章金荣。原告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勇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起诉称,原告多年来为被告从事法律顾问及代理诉讼业务,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案件代理费及法律顾问费228103.5元拖欠不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对付原告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费228103.5元,后庭审中变更为22595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税务发票复印件四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及签收单原件三份,证明原告已开票案件代理费及法律顾问费为199078元,被告尚欠其中150933.5元未付。二、(2013)嘉南商初字第277号案件代理合同原件、民事调解书原件及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该案代理费5590元。三、(2013)嘉南商初字第901号案件代理合同原件、民事起诉书复印件及民事调解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该案代理费69330元已由该案被告承担并已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发票、代理合同等,系证据原件,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案件代理费及法律顾问费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从事法律服务、代理诉讼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从事案件代理、法律服务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现被告尚欠原告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费225953.5元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承担支付该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一审抗辩权的放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东栅法律服务所案件代理费、法律顾问费225953.5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081元,由被告嘉兴市南开水泥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鑫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