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史家齐与史成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家齐,史成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史家齐,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成义,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家齐诉被告史成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家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家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家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家齐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