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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蔡如玉与黄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玉,黄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5号原告:蔡如玉。委托代理人:苏长华,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如玉与被告黄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如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如玉负担。审 判 员  游治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