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蔡如玉与黄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如玉,黄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5号原告:蔡如玉。委托代理人:苏长华,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如玉与被告黄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如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如玉负担。审 判 员 游治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