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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君龙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9月7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9日生子陈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不十分了解,加之又是闪婚,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平时只顾打牌,原告在家里没有一点经济权。原告几次提出离婚,被告就是不��合,双方的关系已无法维系下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某答辩:原告所诉情况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7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9日生子陈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220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生育一子,双方有时发生矛盾,但只要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还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