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县快大茂镇。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广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