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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俊茗皓、王连军等与王玉新、王加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茗皓,王连军,王秀霞,王玉新,王加辉,范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茗皓,学生。申请执行人王连军,农民,(系王俊茗皓父亲)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农民,(系王俊茗皓母亲)被执行人王玉新,学生。被执行人王加辉,农民,(系王玉新父亲)。被执行人范晓娟,农民,(系王玉新母亲)。王俊茗皓、王连军、王秀霞申请执行王玉新、王加辉、范晓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