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华,王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海华,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二道街华润门市。被告王延龙,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安塔村村民,住安塞县化子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华诉被告王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华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华负担。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毛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