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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勇与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520-2号原告罗勇,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饶瑞民,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雷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秋波,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勇以已与被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用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罗勇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