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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星珊与李茂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珊,李茂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赵星珊。委托代理人沙京江,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珊与被告李茂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星珊承担。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