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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上诉人成敏敏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敏敏,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敏敏。委托代理人唐飞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楚雄。上诉人成敏敏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冷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4年12月14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敏敏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银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