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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字第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庆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敏,安阳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40号申请人王庆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志伟本院在执行申请王庆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春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安志伟名下财产1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