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永香与赵国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香,赵国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刘永香,女,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赵国喜(赵国禧),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香诉被告赵国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