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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汪厚福与池莉萍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厚福,池莉萍,罗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厚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莉萍,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以璋,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审被告:罗泽林,住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以璋,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再审申请人汪厚福因与被申请人池莉萍、罗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厚福申请再审称:汪厚福有新的证据《益利快锯》名片,名片上的云浮市供电局经理梁海坚的手机号与池莉萍的手机号相同,两人是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民事责任,变更增加梁某甲为被申请人。汪厚福有新的证据《锯石记录》,显示的锯石规格与对方提交的记录不一致,足以认定池莉萍、罗泽林一审提交的《送货单》(编号为4007794)所附的5张记录系伪造的,从而可以认定该《送货单》列明的12000元已经支付给汪厚福也是不成立的。当双方就履行《快锯排锯刀头供购合同》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时,而且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一、二审认定汪厚福共向云城区益利石材厂供应了锯石刀头5946粒,结合汪厚福与其他用户签订的合同,按同比值换算可以界1189.2个石头,再按单价10000元/个计算,池莉萍应支付货款11892000元及按照1.71%月利率计付利息9150894元。综上,汪厚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池莉萍提交意见称:汪厚福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审理范围。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汪厚福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罗泽林提交意见称:汪厚福要求罗泽林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审理范围。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汪厚福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汪厚福主张梁某甲与池莉萍为夫妻关系且实际共同经营益利石材厂,要求增加梁某甲为被申请人,同时主张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给付货款,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1892000元及按1.71%月利率计付利息9150894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池莉萍、梁某乙、罗泽林的名片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汪厚福与案外人签订的刀头订购合同。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厚福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上述主张,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编号为4007794的《送货单》上的12000元货款是否已支付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送货单》上载明的内容及《快锯排锯刀头供购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认为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汪厚福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自认汪厚福收到12000元货款,汪厚福当时也参加庭审且并未作出否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12000元货款已支付,并无不当。汪厚福主张该《送货单》不成立,认为12000元货款尚未支付,向本院提交了《锯石记录》,但并未显示记录的内容与该《送货单》上的记载存在关联,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2011年1月6日《送货清单》项下的货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快锯排锯刀头供购合同》第三条“刀头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非常情况下的损害或被盗,由乙方向甲方按刀头价:24元/粒,负责全额赔偿”的约定,认为汪厚福并未对刀头损害或被盗提供证据证实,从而按照《送货清单》上约定的16元/粒的单价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汪厚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汪厚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厚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