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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欢与被告周启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欢,周启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武欢,女。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启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欢与被告周启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欢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欢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