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闵文红与张景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367-3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第4页第1行、第4行、倒数第12行、倒数第11行、第5页第1行由于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3页第5行、第4页倒数第12行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2251.67元应更正为86251.67元;第4页第1行中的400201.91元应更正为421201.91元;第4行中的405201.91元应更正为426201.91元;第4页倒数第11行、第5页第1行中的285201.91元应更正为306201.91元。审 判 长 杜云昆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庆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