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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闵文红与张景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367-3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第4页第1行、第4行、倒数第12行、倒数第11行、第5页第1行由于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3页第5行、第4页倒数第12行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2251.67元应更正为86251.67元;第4页第1行中的400201.91元应更正为421201.91元;第4行中的405201.91元应更正为426201.91元;第4页倒数第11行、第5页第1行中的285201.91元应更正为306201.91元。审 判 长  杜云昆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庆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