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莱阳金晖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结案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金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莱阳金晖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莱阳金晖安装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申请该案结案后,该案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莱阳金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