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谢晋卯与丁可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晋卯,丁可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68号原告:谢晋卯。被告:丁可本。原告谢晋卯诉被告丁可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