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文清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清,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王文清,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时梗村军冠路。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职务:经理。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铁一路交叉口南路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清与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清撤回对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