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俊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俊玲,女,1968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焦作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焦作市高新区。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俊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磊、朱廷磊,被告人郑俊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19日,冀某、王某2、王某1(三人另案处理)在郑州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后,由张某(另案处理)到焦作市高新区鸿远数码照相馆,将该车信息提供给照相馆老板被告人郑俊玲,要求办理假行车证、车牌照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郑俊玲和员工王明朋(另案处理)将通过他人伪造好的该车车牌照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自己伪造好的行车证出售给张某。2、2013年9月9日,冀某、陈某1(另案处理)到焦作市高新区鸿远数码照相馆,再次将在郑州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该黑色本田CRV轿车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郑俊玲,要求办理假身份证以及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后被告人郑俊玲和王明朋将通过他人伪造好的该车登记证书、假身份证以及自己伪造好的行车证出售给冀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俊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1、冀某、王某2、陈某1、王某3、卢某、许某、陈某2、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办理的假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证件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武陟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郑俊玲处扣押DAEWOO电脑显示器一台、COMPORT电脑主机一台、电脑键盘一个、彩色打印机(EPSON牌)一台、联想牌电脑显示器(型号:LXH-GJ17L3)一台、电脑主机(写有ccivo新战线字样与联想电脑配套)一台、针孔式打印机(NX-500型号,白色)一台、激光式打印复印机(SCX-4321型号)一台。有扣押清单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俊玲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俊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俊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俊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俊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郑俊玲处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