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昊与何志英、曹杭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昊,何志英,曹杭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465号原告:朱昊。委托代理人:徐小军。被告:何志英。被告:曹杭儿。原告朱昊诉被告何志英、曹杭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昊的委托代理人徐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志英、曹杭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昊起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何志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何志英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何志英一再拖延,拒绝归还。另外,被告曹杭儿与被告何志英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何志英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被告何志英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而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何志英、曹杭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曹杭儿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何志英归还原告朱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曹杭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朱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志英归还原告朱昊借款9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曹杭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朱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2年5月18日被告何志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结婚证书、离婚登记审查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85年2月27日结婚,于2013年6月4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何志英、曹杭儿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朱昊提供的证据,被告何志英、曹杭儿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8日,被告何志英向原告朱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昊现金计人民币拾万元整,原告朱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97000元。另查明,被告何志英、曹杭儿于1985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4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朱昊与被告何志英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何志英实际向原告朱昊借款9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何志英向原告朱昊借款的实际金额为97000元。被告何志英经原告朱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朱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案涉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曹杭儿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朱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志英、曹杭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英归还原告朱昊借款人民币9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杭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元(预交2300元),由被告何志英承担,并由被告曹杭儿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