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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树满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48号罪犯李树满,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李树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满系累犯,2000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罪犯未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获得表扬,2012年7、8月、2013年1、3、4、5、6、7、8、10、11月、2014年5、7、8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6分(2011年3月扣1分,2012年9月扣2分,2013年2月扣1分,2014年1月扣1分,2014年10月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