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大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大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文登市大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吕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承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文登市大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大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