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邹方成与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方成,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邹方成,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法定代表人:张翔翔,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邹方成与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和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寅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方成、被告三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翔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方成诉称:2006至2009年期间,三和村委会在自己当时经营的金城饭店进行公务招待,共欠就餐费5259元,2013年12月30日三和村委会主要干部对就餐费用进行结算,并向自己出具了欠条1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并加盖了该村委会的公章。此后经多次索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三和村委会支付欠款525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三和村委会对邹方成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后核实均无异议,承认邹方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三和村委会承认原告邹方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方成欠款52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