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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秀丽申请执行王相业借款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丽,王相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女,1970年生。被执行人王相业,男,1962年生。杨秀丽申请执行王相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相业承包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五里川镇前村石料厂有石子4万方、石粉2万方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相业承包的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五里川镇前村石料厂所有的石子4万方、石粉2万方予以扣押。限其在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变卖或拍卖所扣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华执行员 朱金鹏执行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