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尚正会、陈怀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正会;陈怀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尚正会,女,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被执行人陈怀群,女,生于1981年7月1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尚正会与彭祥勇、陈怀群健康权纠纷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陈怀群赔偿原告尚正会经济损失1092.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正会、被告陈怀群各负担25.00元。因陈怀群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正会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七个月)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陈怀群依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标的款1092.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1227.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熊刚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