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诉枣阳市凌云居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凌云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枣阳市凌云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本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枣土资监字(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土资监字(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