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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烟台英杰制衣有限公司与海阳市北国之春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结案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英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英杰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海阳市北国之春服饰有限公司共交案款3427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34274元后,该案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英杰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北国之春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