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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崔庆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崔庆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张庆国。委托代理人窦立君,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庆欣。委托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庆国诉被告崔庆欣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培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国及委托代理人窦立君、被告崔庆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国诉称,被告自2014年6月起在天涯论坛、IT学习网、论坛网、新浪博客、早晚新闻网、中通网、网易论坛、武林网等多家网站发布内容涉及我“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帖子,该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给我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对我名誉造成损害。我多次要求被告停止该侵权行为,被告拒绝停止上述侵害。无奈,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2015年1月26日前其在网上发布的有关诋毁我名誉的内容删除,向我书写书面道歉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庆欣辩称,我向天津市河北区纪委、天津市纪委、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天津市市长、副市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及其上级八分部等单位反映并举报了原告,但是没有得到答复,于是我在网上发布了关于原告违法违纪的内容,但网上的题目不是我写的。我认为我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没有与事实不符,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崔庆欣因怀疑原告在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拓宽改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因此在许多网站上发布涉及原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内容的帖子。原告在网上发现上述内容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将2015年1月26日前其在网上发布的有关诋毁原告名誉的内容删除,向原告书写书面道歉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仅因怀疑原告在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拓宽改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在网络上散布原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言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应将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删除以消除影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崔庆欣立即将2015年1月26日前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涉及原告张庆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内容的帖子删除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崔庆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朋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