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毛建清与姜明、刘翠芳、李国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清,姜明,刘翠芳,李国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毛建清,男,生于1968年5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姜明,男,生于1987年5月21日,汉族,居民。被告刘翠芳,女,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被告李国清,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清与被告姜明、刘翠芳、李国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毛建清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