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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毛建清与姜明、刘翠芳、李国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清,姜明,刘翠芳,李国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毛建清,男,生于1968年5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姜明,男,生于1987年5月21日,汉族,居民。被告刘翠芳,女,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被告李国清,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清与被告姜明、刘翠芳、李国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毛建清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