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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中段10号。法定代表人夏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双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国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