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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少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5号原告杨某,工人。委托代理人付书亮,徐州市天平交通事故代理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筱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