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合华申请执行田云超、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华,田云超,郭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1号申请人王合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田云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书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合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云超、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云超、郭书芳名下财产0.4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