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卢有成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添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有成,林添隆,陈德发,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1203-8。法定代表人邱经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有成,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林添隆,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审被告陈德发,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冠花园7幢8层。组织机构代码85650518-8。代表人陈德发,经理。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有成、原审被告林添隆、陈德发、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林添隆和陈德发与卢有成双方之间对讼争债务达成和解,现上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3533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碧蓉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